軍隊文職招聘考試民法知識侵權責任法分論安保義務人責任 - 行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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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
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
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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