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法律風險對提高審計質量的作用-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10:12:51法律風險對提高審計質量的作用(一) 什么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就是被發(fā)現(xiàn)的概率和發(fā)現(xiàn)后被懲處力度的乘積。被發(fā)現(xiàn)的概率又是誰可以起訴審計師以及訴訟的門檻要求兩部分的聯(lián)合乘積。這樣法律風險最終是誰可以起訴、訴訟的門檻要求、懲處力度等三個因素的聯(lián)合乘積。誰可以起訴審計師,是審計師法律責任的一個重要維度。按照審計簽約過程,委托人通常是公司管理當局。若將委托人作為唯一有資格起訴審計師的行為主體,可以預見的結果是:對審計師監(jiān)督力量不強;審計師屈從委托人壓力的概率將大大提高。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將審計師的責任對象擴大到任何推定的財務報表使用者。無形中增加了監(jiān)管力量,提高了審計師行為不當被發(fā)現(xiàn)的概率。訴訟的門檻要求,主要是指訴訟的技術難度。訴訟的技術難度要求越高,審計師被訴訟的可能性也就越低。因此美國1933年的《證券法》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審計師,個人投資者只要證明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實,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審計師,相當于由審計師承擔全部的訴訟成本。賠償責任問題,對提起訴訟的人來說,賠償責任代表了訴訟的收益。賠償責任越大,訴訟收益越高;反之,訴訟收益越低。(二)我國在低法律風險環(huán)境下不利于提高審計質量我國審計業(yè)務恢復于20世紀80年代初,90年代初會計職業(yè)界開始感受到法律風險。其中90年代早期的 三大案 (深圳原野、海南中水國際、長城機電)中,審計師都受到相當嚴重的行政處罰,經辦會計師事務所被解散;1997年起又爆出瓊民源、紅光實業(yè)、東方鍋爐新三大案。在紅光事件中,先后有股民向上海和成都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會計職業(yè)界開始感受法律風險問題,這種危機意識因為銀廣夏事件更加凸顯。盡管如此,與上市公司年度報表審計有關的行政處罰與法律裁決表明,我國會計職業(yè)界實際所承受的法律風險仍然較低,至今沒有一起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訴訟。誰可以起訴審計師?目前我國仍然沒有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和判例。紅光實業(yè)事件中,先后有小股東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都被法院以訴訟理由不成立而駁回;銀廣夏事件爆發(fā),最后法院以技術不足以勝任為由暫不受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fā)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但是該項《通知》并不會從根本上改變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風險問題,因為它給出了四項前置條件:只對已被證券監(jiān)管部門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只受理在信息披露中進行虛假陳述的民事索賠案件;不接受集團訴訟;只有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qū)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類案件。其中,第一條前置條件大大限制了被訴訟的對象,使得象銀廣夏一類、尚未被中國證監(jiān)會正式處罰的公司,成為不可訴訟的對象;這一規(guī)定大大延緩了起訴的時效性,從而增加后續(xù)法律訴訟的成本;將受理對象限定為虛假陳述,使得一些故意隱瞞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不作為訴訟對象;不接受集團訴訟,使得審計師的賠償責任從天文數字縮小為 屈指可數 ,根本上降低了法律風險的威懾效應。訴訟門檻有多高?我國目前舉證責任仍適用 誰主張,誰舉證 。這一原則應用于對審計師過失行為的訴訟,訴訟門檻高,訴訟成本很大。這種相對高成本的訴訟制度,會降低審計師行為不當被起訴的概率。賠償責任有多大?美國的法律制度環(huán)境下,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各種道德風險具有足夠威懾力的制度之一就是集團訴訟。按照集團訴訟制度,比如銀廣夏的某一個或某幾個個人投資者起訴獲勝,就意味著所有個人投資者獲勝。這樣會計師事務所所面臨的賠付責任將是天文數字。此外,如果一旦被法庭認定存在故意欺詐,那么法庭會開出天文數字的懲罰性賠償。我國唯一能援引的就是消費者保護法,而按照這一法律,審計師的賠償通常是 退一賠一 。中國證監(jiān)會罰單也就是暫停或終止執(zhí)業(yè),沒收相應收入并罰款一到兩倍。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環(huán)境下,即便會計師事務所被起訴并敗訴,其賠償責任也遠遠低于國外同行。綜合上述三個方面的因素,可以推斷,盡管法律允許普通投資者對審計師的不當行為提起訴訟,但過高的成本和偏低的收益,審計師被真正提起訴訟的概率也很低。在一個相對有效的審計需求市場上,能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的只有法律責任。而我國低風險的法律制度環(huán)境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我國上市公司審計質量總體偏低。(三)在我國低法律風險環(huán)境下,任何有信譽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可能降低審計質量。會計師事務所與普通企業(yè)一樣,都是一種逐利性組織。即便非常著名的跨國公司,也經常傳出其高層管理者為追求個人利益而犧牲公司利益與聲譽的事件。美國安然公司的管理層為個人利益而犧牲整個公司、安然的審計師戴維 鄧肯在犧牲整個安達信的利益。既然企業(yè)都是逐利而生的,那么它們當然也會根據外部環(huán)境調整其行為,以達到 當期利潤 最大化。當企業(yè)預期某些行為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時,即便這些行為從長遠看會損害企業(yè)信譽,但只要該項行為經濟上有效,他們也會實施該項行為。按照中國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消費者很難提起訴訟,即便最終提起并贏得訴訟,可預期的賠償金額低,實際面臨的法律風險近乎于零。既然沒有法律風險,不賠償會增加當期的會計利潤,會提高管理人員的獎金。在我國由于預見沒有法律風險或法律風險極低,即使是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也會選擇降低審計投入相應降低審計成本。因此從三種審計模式的演進可以看出,制度導向審計、風險導向審計模式都有其固有的弱點和弊端。只有提高審計的法律風險才是提高審計質量的根本保障。在我國目前需求相對無效的市場環(huán)境下,低法律風險必然導致低審計質量,提高我國會計執(zhí)業(yè)水平,進而從整體上提高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提高相應的法律風險水平。只有全面提高審計的法律風險水平,才能最終提高我國的審計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