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條款如何解釋? - 行測知識

試用期條款如何解釋?減小字體增大字體試用期條款解釋

1、試用期限制

①試用期=1個月: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②試用期=2個月: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

③試用期=6個月:3年=勞動合同期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④試用期禁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⑤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⑥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雙同一次

2、試用期工資標準:

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三個不低于同時滿足。

3、試用期內解除合同

①用人單位解除:

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情形;用人單位預告解除中的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注意: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②勞動者解除: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書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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