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事訴訟法之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一)第二審程序的概念第二審程序,是指因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一審判決或裁定而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上一級人民法院據此對案件進行審判所適用的程序。(二)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第二審程序與第一審程序雖然都屬于訴訟案件的審判程序,但畢竟是兩種不同的訴訟程序,其主要區(qū)別如下:1.程序發(fā)生的根據不同。第一審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起訴權和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管轄權而發(fā)生;第二審程序是基于當事人的上訴權而發(fā)生。
2.審級不同。依照人民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第一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初審;第二審程序是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程序,是續(xù)審。它們分別是兩個審級的人民法院所適用的審理程序。
3.審判組織不同。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分別實行的是合議制和獨任制的審判組織形式。適用合議制時,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同組成;第二審程序的審判組織只有合議制一種形式,合議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不吸收陪審員參加。
4.審理的對象不同。第一審是因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爭議的事實及權利義務關系;第二審是因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而引起,審理的對象是當事人上訴請求所涉及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
5.審結期限不同。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結期限一般為6個月,簡易程序為3個月;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理案件,對判決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個月;對裁定不服的,審結期限為30日。
6.裁判的效力不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和準許上訴的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和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2017公共基礎知識行政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聽證程序,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聽證程序的主要規(guī)則有: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第一,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和較大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經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
2.聽證會的進行程序。主要內容是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聽證的方式是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委托代理;聽證的舉行,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3.處罰決定的作出。由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017解放軍文職公共基礎知識之行政處罰的程序-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兩種,一種是簡易程序,一種是一般程序,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機關或者經授權的組織依法當場作出處罰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是:(1)處罰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即違法事實確鑿,有法定依據,適用較小數額罰款(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2)程序簡單,當場處罰。簡易程序要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
(2)說明處罰理由;(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4)制作當場處罰決定書;(5)備案;(6)執(zhí)行。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以外,行政處罰通常應當適用的程序。對于每一項具體的行政處罰,其程序是:(1)立案;(2)調查取證;(3)決定;(4)制作處罰決定書;(5)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6)當事人陳述和申辯;(7)正式裁決;(8)行政處罰書決定書的送達。
2017民事訴訟法之簡易程序(公共基礎知識)-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睹袷略V訟法》第157條第1款的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僅限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當事人對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通過協(xié)商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后,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下列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發(fā)回重審的案件;(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4)法律規(guī)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jiān)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