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解放軍文職青海(綜合應用能力·A類)全真沖刺試題及答案二-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2017解放軍文職青海(綜合應用能力·A類)全真沖刺試題及答案二發(fā)布時間:2017-09-25 19:14:361). 我國經濟領域中少數地區(qū)之間相互設置貿易壁壘,出現 諸侯經濟 現象,其原因是( )。A.地方權力過大B.地方政府功能膨脹C.地方保護主義泛濫D.地方機構臃腫正確答案:C答案解析:我國經濟領域中少數地區(qū)之間相互設置貿易壁壘,出現 諸侯經濟 現象,其主要原因是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和泛濫,地方保護政策所致。因此選C。2). 在我國各民族團結堅如磐石的情況下,任何敵人的分裂破壞活動都是注定要徹底失敗的。我國各民族之所以 團結堅如磐石 ,是因為我國( )。①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鏟除了民族壓迫與歧視的階級根源②已經消除了各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差異③堅持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④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A.①②③B.①③④C.②③D.①②④正確答案:B答案解析:我國各民族之所以 團結堅如磐石 ,是由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的,堅持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的原則和實行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我國各民族之間的文化和社會差異是天然存在的,排除②。故選B。3). 公文具有較強的( )。A.政策性B.理論性C.合理性D.教育性正確答案:AB答案解析:公文是國家機構與其他社會組織在公務活動中為行使職權、實施管理而制作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件。因此,公文具有較強的政策性、理論性。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論中央與地方關系-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5-14 10:53:18論中央與地方關系如何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對于我國政府來說是一個難題,我國作為一個發(fā)展中大國,地域遼闊,國情復雜,我國政府始終非常重視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從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角度,探討如下關于如何改善和加強當前我國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一、問題的提出二、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現狀我國《憲法》第5條第1款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第3條第4款明確規(guī)定: 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 然而除了憲法的這一原則性規(guī)定之外,并沒有法律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進行細化和明確的規(guī)范,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在法律上比較模糊,法治化程度低。雖然有一些法律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某些方面有一定的調整,但仍顯不足??偟膩砜?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現狀可以概括為以下兩方面:(一)在立法、司法方面,中央與地方關系有一定程度的法治化。在立法方面,《憲法》和《立法法》對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立法權限作了明確的劃分,即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備案。 并且《立法法》對憲法關于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規(guī)定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十項只能由中央進行立法的事項,并且分別規(guī)定了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立法程序,使得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權限得到了具體化?!读⒎ǚā返某雠_使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方面的關系已基本實現法治化。在司法方面,由于對中央與地方司法關系進行規(guī)范的法律比較完備,中央與地方司法關系法治化已取得一定成果。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及《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權做了明確的劃分,并且在實踐中也很少出現因案件管轄權不明而發(fā)生爭議的情形。但這并不等于就是說我國中央與地方司法關系已完全實現了法治化, 要實行法治,就必須有一個獨立的司法部門 , 而總所周知,目前我國司法不獨立。地方法院的人、才、物均來自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地方法院在嚴重依賴地方政府,并且一定程度上地方法院淪為地方的人民法院,為地方保護主義撐起司法的保護傘,嚴重阻礙了我國法治化的進程。(二)在行政方面,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程度較低。有關中央與地方行政關系的法律現有規(guī)定主要包括:《憲法》第3條第4款規(guī)定: 中央與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劃分,遵循中央的統一領導,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原則。 《憲法》第110條第2款規(guī)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人民政府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我國《憲法》第89條規(guī)定國務院有權: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xiāng)建設,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檢查等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 同時《憲法》第107條規(guī)定地方政府的職權: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檢查和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除此之外,我國并沒有其他的法律對以上憲法規(guī)范進行細化的規(guī)定,而以上憲法關于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職權的規(guī)定又幾乎相同,沒有進行明確的區(qū)分。三、加快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進程的意義目前,我國中央與地方關系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中央與地方法治化程度還不高,這種狀況已影響到了我國經濟的發(fā)展,不利于科學發(fā)展觀的落實,阻礙了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亟需實現法治化。(一)加快中央與地方行政關系法治化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要求資源的流動性,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手段,資源的流動要求有一個統一的大市場,在這個大市場范圍內,各市場主體平等的參與市場競爭,受行政機關的平等對待。然而目前的狀況是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地方政府成為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職權不明確,法治化程度低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二)加快中央與地方行政關系的法治化是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政府職能轉變的必然要求我國正在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改革的方向是 小政府,大社會 ,由管理型政府轉向服務行政府,更加注重政府的服務職能。在政府職能的轉變過程,首先必須明確的是政府的職能,服務型政府應該具備什么樣的職能。而其中哪些職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即中央政府的固有職能,那些職能是中央政府行使不好應由地方政府行使,哪些職能應該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行使,這些都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職權清晰,有助于政府更好的行使。四、加快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的舉措(一)加快制定中央與地方關系法科學地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權,并以法律規(guī)范形式確定,使中央與地方權力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避免中央地方權力出現 缺位,越位,錯位 。首先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國家管理體系中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明確其任務領域,進而配置相應的職權。通過法律規(guī)定哪些權力屬于中央,哪些權力屬于地方,哪些權力屬于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責任共享時,明確主次責任。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權力的范圍要根據具體的國情進行劃分。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可以將下列事項規(guī)定為中央政府的權力范圍:外交、國防與軍事、貨幣政策的制定、國家宏觀調控、制定統一的市場規(guī)則、負責全國性的公共事業(yè),保證國家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社會穩(wěn)定。地方政府專有的權力有:地方財政、稅收、工商貿易的管理、地方交通、地方公共事業(yè)和地方教育。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的權力有:保護人權與公民權利,實施社會保障、維護社會治安、保護自然資源和環(huán)境等。對于憲法和法律未進行劃分的權力原則上由地方政府行使,但隨著國家任務目標的變化,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單一地方政府行使不好的權力,應收回中央統一行使。中央政府決定收回權力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收回。《中央與地方關系法》也應規(guī)定明確地方政府相互之間的義務,地方之間義務的明確有利于協調地方政府權力的行使,消除地方保護主義,達到地方政府之間的和諧相處。(二)理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與財權的關系。從1994年開始,中央政府實行了分稅制,在劃分中央和地方權力的基礎上,按照財權服從事權的原則,合理劃分稅種,把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稅收系統。分稅制使得中央財政由困難轉向充裕,增加了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但另一方面分稅制也使得地方財政,尤其是縣鄉(xiāng)兩級財政困難,導致地方政府支出安排時,捉襟見肘,入不敷出的現象。縣鄉(xiāng)財政困難導致公共物品供給不足及基層政府運轉不暢,帶來了一系列問題。(三)建立中央與地方爭議協調機構。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以后,中央和地方的職權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這意味著中央對地方控制方式的改變,中央不得再以行政手段即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預地方事務,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應通過中央的專有權力,通過法律的渠道對地方政府加以控制。當中央權力和地方權力行使發(fā)生爭議時,必須具有規(guī)范化、程序化的解決途徑。西方法治國家中央與地方產生爭議時,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法國的行政法院制度裁決中央與地方的爭議。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這種通過法律建立國家正式機構爭議解決,我國還缺少這樣的條件。筆者認為,可以結合我國具體國情,設立一個中央和地方的爭議調解委員會來解決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應由民主方式產生,調解委員會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不依賴中央和地方任何一方。中央與地方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下,與各專門委員會地位平等,只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這樣可以保持其獨立性和權威性。(四)加快地方民主政治建設,堅強地方人大的權力。中央與地方關系法治化之后,中央不能隨意地干預地方權力的行使,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在精力、信息、資源等方面的局限,無法對地方政府具體事務的執(zhí)行形成有效的監(jiān)督,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的原理告訴我們,地方政府在監(jiān)督缺乏的環(huán)境下,可能會濫用權力,脫離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在此種情況下,應該加強地方民主政治建設,加強地方人大的權力,從而形成對地方政府強有力的監(jiān)督。并且讓廣大民眾參與到監(jiān)督地方政府的行列中來,這符合我國依法治國,加強民主政治參與的要求。我們可以通過加強地方人大對地方政府的監(jiān)督,如地方政府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地方人大的審批同意,重大財政支出項目需經地方人大同意。加強監(jiān)督,避免地方政府濫用權力。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中國中央地方關系的演變-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5-13 17:36:01在當前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如何正確處理中央地方關系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中國歷史上長期是一個單一制的中央集權制國家。在秦代以來的兩千多年時間里,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系經過不斷的調整,既取得了極其豐富的歷史經驗,也出現了多次反復的沉重教訓。在新中國建立后的五十年間,中央地方關系也同樣經歷過一再調整,其主要特點是集權與放權的多次反復。中央地方關系體現在政治(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權力的分配,但主要是行政權)、經濟(主要是財政權)、軍事(主要是軍隊指揮權)等方面,但核心在政治方面。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系的核心是行政權力的分配問題,其次是雙方的職能配置。歷代中央地方關系演變中央與地方兩相對立并出現明確的行政關系,是在春秋后期。其時新出現的地方組織 縣,由諸侯國的國君親自管理,并不分封給大夫,這一新制度標志著中央集權方式的出現。從春秋戰(zhàn)國之際到秦始皇統一天下,并把郡縣制推行到全國范圍內,經過了大約五百年的時間,因此中國中央集權制國家的形成具有深厚的歷史背景與堅實的社會基礎。從實質上說來,所謂中央集權制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種分權形式。中央政府把全國領土劃分成不同層級的行政管理區(qū)域,在各個區(qū)域內設置地方政府,并分配或授于地方政府以一定的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等權力。中央地方關系實質上就是指這兩種權力之間關系一、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國地方制度的基本原則在秦代已經確定,而后遵行千百年不改其實質。秦代中央地方關系最主要的特點有:(一)地方政府只分郡縣兩層,便于中央政權直接控制。(二)地方官員由皇帝直接任命。(三)對地方官員有嚴格的監(jiān)察制度,每郡設監(jiān)御史。西漢初年在部分地區(qū),建立與商周時期實質不同而形式相似的封國制度,在行政上與經濟上取得一定的分權。這種權力有礙中央集權,因此不斷被削奪,直至名存實亡。西漢中期以后,地方制度又回到實質上的郡縣制。西漢在加強中央集權方面還有兩方面措施。一是縮小郡的幅員,二是建立有效的監(jiān)察體系。兩漢時期雖然嚴密控制地方,但對于地方官仍給予較大的自主權,如郡太守作為一郡的行政長官,不但具有行政全權,而且還集司法、財政、銓敘、軍事權力于一身。東漢末年,地方多事,作為監(jiān)察區(qū)的州變成為政區(qū),刺史成為地方官。州的地域范圍遠遠大于郡,刺史又集政、財、軍大權于一身,中央權力被嚴重削弱,形成軍閥割據的局面。隨之而來的魏晉南北朝時期一直是分裂割據,戰(zhàn)爭頻仍的局面。在戰(zhàn)爭時期,地方官常有便宜從事的權力,容易形成地方分權較強的形勢。與此同時從東漢末年已經形成的州郡縣三級制又因管理層級增加,上下阻隔較大,更使中央集權有所削弱。所以魏晉南北朝時期大體是一個弱中央強地方的時期。二、隋唐時期隋代重新統一天下,恢復中央集權:改革地方政府結構。使州郡縣三級地方政府重新簡化為州縣兩級。取消地方官對僚屬的銓敘權。兵民分治。唐代政區(qū)承隋而來,但州劃得比隋郡還小,完全消除了地方產生割據的物質基礎。唐代將使職與差遣制度普遍化。秦代以來的職與官開始分離。許多臨時性的工作一結束,職務也就撤消。后來有些固定性的工作也不設置固定的職位,不任命固定的官員,而以使職充任。這是防止地方官員掌握某種重要權力形成過強地方分權的措施。唐代中央政府還采取了一系列集權措施:建立朝集制度,其主要任務是上京述職并回地方傳達重要詔令。這是中央集權發(fā)達的標志。完善選官制度: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皇帝常常直接任命低級的地方官員。制定地方行政組織的等第,以便官員升遷有序,將縣分為赤畿望緊上中下,將州分為輔雄望緊上中下??己酥贫葒烂?。地方官的政績由皇帝直接掌握。同時還有監(jiān)察官員經常往返于中央與地方之間,隨時將地方官員的治績或過失向中央匯報,以便做出獎懲決定。三、宋時期:安史之亂以后,唐代出現地方藩鎮(zhèn)割據的現象。唐代的覆亡,造成了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其教訓就是 君弱臣強 ,實際上即是弱中央,強地方。宋代的統治者特別注意接受唐代覆亡的教訓,在加強中央集權方面設計出一整套改革方案來。首先是地方政府結構的創(chuàng)新,其核心就是將高層地方政府的權力分散,不設路一級的單一長官,將這一級政府的權力分散在轉運使(主管財賦)、提點刑獄使(掌司法)、安撫使(管治安)、提舉常平使(管平抑物價)身上。同時規(guī)定州有直達上奏權,使路一級政府虛化。其次,派遣中央朝官擔任地方官員。以知州代替刺史,以知縣代替縣令。行政區(qū)劃在理念上變成是中央官員的施政分區(qū),地方官員在形式上變成中央官員。第三,重使職差遣,輕固定官職。唐代使職是因事而設,事畢即罷。宋代卻主要依靠使職進行正常工作,而閑置正式官員。這些使職由皇帝隨意調遣,不致養(yǎng)成地方勢力,不致向中央分權。第四、改變監(jiān)察方式。一方面是逐級監(jiān)察,即以中央御史臺察路級政府,以路級政府察州縣長官。其次同級之間的互相監(jiān)察,如路級政府分為諸監(jiān)司,有互察之法。第三是地方政府長官的副手也有監(jiān)察正職的作用,如通判對知州的權力就有很大的制約權。宋代中央地方關系還有一個注意的傾向,那就是在財政方面中央高度集權,同時在地方路一級政府中,以主管財賦的轉運使司最為重要,后來甚至以轉運使為一路的主要官員。上述措施的實行,保證了空前的高度中央集權,最明顯的好處是自宋代以后,中國再未曾出現過分裂割據的局面。但弊病也很明顯,那就是宋代的積弱。兵眾而不能打仗,官冗而辦事效率低。宋代統治者以為自己中央集權的措施是輕重相維的典范,其實是內重外輕的極致。四、元明清與民國時期元代仍以中央集權為主,最主要特點是以行省制作為中央控制地方的樞紐。行省本為中央政府組織的派出機構,后來又逐漸兼具最高一級地方政府的職能。作為中央派出機構,它將地方的權力集中于自己手中,相當于是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只要嚴密控制全國十個左右的行省,就等于控制了全國。作為地方政府,它是一級有實權的政府,元代路府州縣等級地方政府,在財政、軍事方面幾乎不享受任何分權的好處,一切權力都集中于行省。因此元代中央與地方之間在財政與軍事方面的權力分配體現在朝廷與行省之間。為了防止行省因為權力過大而成為割據勢力,朝廷在幾個方面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一是在地域上使行省的區(qū)劃與山川形便的原則相脫離。二是在事權方面行省內部實行多頭負責制,事務通過圓署會議議定,由專職官員執(zhí)行。行省負責官員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與漢人交參使用,使之互相牽制。三是對行省的權力進行嚴格而具體的限制。如行省雖有總領財賦權力,但支用權被限制在一千錠以下。司法方面,行省不得擅行誅殺。軍事方面,各地戍兵布置、調遣,始終由朝廷直接掌握。四是對行省的監(jiān)察嚴密有效。元代對地方政府的監(jiān)察工作由在中央的御史臺和在江南、陜西的二個行御史臺,以及錯置于行省內的二十二個道肅政廉訪司所組成。中央政府牢牢控制行省權力,又通過行省以控制地方來實現的。明清兩代情況有所不同。明代最高一級地方政府學習宋代路的做法,將事權分散于都(都指揮使司,掌軍事)、布(布政使司,掌民政)、按(按察使司,掌司法)三司手中。此外地方無權任免官吏。而且重要官員都要皇帝親自批準。地方用人權已經無存。從明代開始,發(fā)展出一種以題、奏疏請示皇帝,而后由皇帝批準執(zhí)行(或留中、不準)的工作方式。這種方式使地方的行政權力更進一步縮小。明代軍制的改革使地方軍權減少到最低限度。在司法方面明代也體現了高度的中央集權,如死刑的決定權就直接掌握在皇帝手中。監(jiān)察系統的完善也體現了中央集權的力度。明代中央對地方的監(jiān)察權威性很高。由中央派出的巡按尤其具有幾乎無上的權力,同時明代的監(jiān)察體制系統嚴密,監(jiān)察網覆蓋面極廣,無孔不入,任何官員無不在此一網中,效率極高。清代中央地方關系的基本特點是以明代為基礎而作進一步的改進。明代后期發(fā)展起來的總督、巡撫制度,介于地方政府與中央官員之間,到清代更發(fā)展為督、撫分寄制的中央集權。一方面,督撫的轄區(qū)逐漸調整到與省的范圍相一致,總督或巡撫成為地方最高一級政府的長官。另一方面,督撫又佩帶欽差式的關防,代表朝廷監(jiān)臨地方。其權力是皇帝所分寄,故直接向皇帝負責,一般不受中央各部院指揮。這樣一來,省級行政區(qū)劃在明清兩代之間沒有實質性的變化,但政府層級卻有較大差別。在明代以前,一級政區(qū)對應一級政府,但在清代卻不同。三級政區(qū)(省-府-縣)卻對應五級政府(督、撫--藩、臬--道員--知府-知縣)。由下而上的公文要層層呈遞,由上而下的指示要層層下達,不準越級,嚴密控制。民國建立,雖然使二千余年的皇帝專制制度廢于一旦,但中央集權的趨勢并沒有根本的改變。民國初年,地方行政制度有重大變化,廢府(州、廳)存縣,同時在省與縣之間設正式政區(qū) 道。北洋軍閥政府雖欲集權于中央,但其時勢有未能。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中央集權制又重新得到恢復,地方政府一時成為省縣兩級制,回到秦代的面貌。但兩級制實行起來有明顯的困難。三十年代國民黨政府開始剿共時,采取了一種新型的地方政府形態(tài),即在省以下設一派出機構,稱為專員公署,以之管理部分縣的行政事務,克服了一省管理數十縣,幅度過大的弊端。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央地方關系的變遷中央政府對于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關系的調節(jié),一方面是從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出發(fā),另一方面,則取決于黨政關系和政治形勢的發(fā)展。但在改革開放以前,后者的作用一直居于主要方面。改革開放后,隨著 發(fā)展是硬道理 的思想越來越深入人心,這種調節(jié)就主要取決于國民經濟發(fā)展的現實要求,從而使中央地方關系的調節(jié)逐步走上良性的循環(huán)。一、初創(chuàng)時期(1949-51):建國初,中央政府的形式尚未成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具有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雙重性質。地方行政建制,也尚未成形。既在省以上設立大行政區(qū),又在縣與鄉(xiāng)之間加上區(qū)一級政府。二、規(guī)范時期(1952 55):在經濟恢復時期以后,規(guī)范化的意識開始出現。大行政區(qū)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先改為行政委員會,后來連這一機構也取消了。第一部憲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正式頒布實行,設立國家主席作為國家元首,設立最高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成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中央地方關系明顯趨向于中央集權。三、放權時期(1956 59):在中央高度集權的體制下,形成條條專政,從而限制了地方,管死了企業(yè)。1956年毛澤東發(fā)表《論十大關系》,傾向于向地方適當放權,強調發(fā)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中央企事業(yè)單位從1957年的9300多個驟減至第二年的1200多個,下放了88%。四、集權時期(1959 61):由于權力下放過猛、過多、過散,中央政府對地方失控,全國的經濟與社會發(fā)展陷入無序狀態(tài)。為了扭轉這種混亂局面,中央在59年上半年,開始調整,收權。加上 大躍進 運動的徹底失敗,國民經濟處于困難時期,十分需要全國統一協調,因此從60年起,中央進行大收權。中共中央首先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重新建立六個中央局,作為黨中央的派出機構,加強對各省市自治區(qū)黨委的領導。黨中央規(guī)定這次收權的原則是 大權獨攬,小權分散 。鐘擺又擺回到中央高度集權狀況。五、黨集權時期(1961 65)。50年代末的縱向放權是將一部分屬于中央政府及其所轄部門的權力下放給地方,而60年代前期的縱向收權并不是將權力收歸中央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而是收歸黨的系統。這是政治與行政體制在50年代后期進行縱向行政放權的同時,開始進行橫向政治集權、建立黨政不分體制的必然結果。而且各大區(qū)在設立黨的中央局后,并未相應設立同級政府派出機構,在這一級,黨政完全一體。1964年,毛澤東提出,在一切部門中都必須實行黨委領導的制度。從此各政府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權,均由本部門本單位的黨組或黨委統攬。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政府行政關系完全被黨內的組織關系所取代,中央集權的實質就是黨中央集權。再進一步變成黨中央主席集權。六、失范時期(1966-76)。文化革命開始以前,毛澤東就已再次提出權力下放問題。1969年,他指示把鞍山鋼鐵公司下放給遼寧省。70年底,又提出兩個積極性的觀點。這一時期,國家行政的運轉處于極不正常的狀態(tài)。文化大革命使國家的政治與行政體制嚴重癱瘓,黨中央雖高度集權,但是地方卻處于無政府狀態(tài),國民經濟也因此面臨嚴重危機。為了使經濟形勢好轉,不能不采取下放權力的措施。從70年起在 打倒條條專政 的口號下,又進行了一次并不成功的大規(guī)模權力 下放──回收 的循環(huán)。70年中央各民用部門的企事業(yè)單位由1965年的一萬有余下降到五百多個。但是過快的大規(guī)模的權力下放,使經濟生活陷入混亂,出現了與五十年代末同樣的弊病。1971年 九一三事件 以后,中央逐步收回了大軍區(qū)對省、市、自治區(qū)實行一元化領導的權力,1973年,鄧小平恢復工作后,又有計劃地收回了一些不應下放的管理權,加強國家對經濟生活的集中統一領導。七、調整時期(1977 79)。文化大革命結束后,為了扭轉經濟上的混亂局面,從77年開始,進一步調整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首先,加強了鐵路、郵電、民航等部門的集中統一領導。其次調整了一部分工業(yè)企業(yè)的隸屬關系。把在文化革命中下放的一批大型骨干企業(yè)陸續(xù)上收;雖然鄧小平對毛澤東在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作了根本性的調整,但在中央地方關系方面,他基本上繼承了毛澤東向地方下放權力的思想。八、改革時期(1980-- )。對中央與地方及地方與地方的政府間關系進行了較大的調整:1)1982年新憲法和地方人大與政府組織法,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中央與省級政府之間,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職權范圍。2)改革過去的一級立法體制,明確規(guī)定我國的兩級立法體制,擴大了省市自治區(qū)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3)1980年推出了 劃分收支、分級包干 的財政管理體制4)擴大城市政府經濟管理權限,由中央部屬和省屬的企業(yè)原則上都下放給所在城市管理。另外通過地市合并,市管縣的改革,擴大城市的行政管理范圍,對某些中心城市實行計劃單列,擴大中心城市的經濟管理權。這一時期還有一個重要的根本性的變化值得注意,那就是地方性法規(guī)被賦于沖破現行法律政策體制藩籬的功能,一旦地方政府的政策選擇對于該地方的發(fā)展有決定性作用時,地方分權的意義就不在局限于行政性分權的范疇,而進入政治性分權的領域。而根據過去的原則,制定地方法規(guī)應以 和國家憲法、法律、政策、法令不抵觸 為前提,因此這一重大變革帶有根本性的意義。這一時期的改革總體上有利經濟發(fā)展。但新體制的全面確立跟不上經濟的發(fā)展,加上政企關系一直沒有理順,結果在中央向企業(yè)和地方放權以后,出現了地方勢力擴大,中央權力縮小,權威流失的現象。中央因控制資源有限,對社會的宏觀調控能力削弱。中央地方關系走入一個誤區(qū)。為了擺脫這一局面,中央決心在推動市場經濟的基礎上,從根本上改變調節(jié)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模式,在分稅制的基礎上確立新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從94年起,政府間關系出現了全面再造時期。95年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向,市場經濟開始成為調節(jié)國民經濟發(fā)展的杠桿,并直接影響中央地方關系。此后,中央又加強了宏觀調控的力度,尤其在金融方面,采取了嚴格的集權措施。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處理中央地方關系,目前還是處于摸索過程中。